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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医中药及其法律规范

来源:作者:时间:2020-02-18

  疫情之下,生命重如泰山。这场突如其来而又气势凶猛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打破了国人岁月静好的生活。报答春光知有处,应须美酒送生涯,滟滟随波千万里,何处春江无月明,但无论大年三十的觥筹交错还是正月十五的元宵赏月,都只能在全民禁足的日子里渡过。

  2020年1月25日,庚子年正月初一,中医药国家队逆行向武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西苑医院中医专家组成医疗队,赶赴湖北省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一线,参与疫病的防治工作。

  这些中医药专家的战果如何呢?央视元宵晚会上,据武汉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讲,这个医院收治了1200多名患者,治愈出院的已经达到近500人,接近40%的治愈率。而同期武汉确诊人数13603人,治愈698人,治愈率仅有5%!

  同在武汉,为什么这两个数据差异这么大呢?因为1月27日中医国家队已经接管了金银潭医院一个病区,这些患者是在以中医为主导的中西医结合模式下治愈的,就连张院长的夫人也在其中。

  当然,还有广东派出的来自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的中医人。他们在为武汉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中,使用了不少中医药方法,如汤剂、刮痧、耳穴压豆、穴位按摩患者从一开始怀疑,到后来切身体会到疗效后赞叹不已。在有些隔离病区,甚至100%实现中医药治疗。

  其实早在2003年,中医在SARS治疗中的重大成就已经充分证明了中华传统医学的实力所在。数年来,尽管黑中医的事情不断发生,但国家对于中医药立法保护的步伐一直未曾停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是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7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5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法律,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的出台,无疑是新中国中医药历史上一件鼓舞人心的大事,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以及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都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1、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即由考试制改为考核制。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批号申请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临床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传统配制工艺,支持以医院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笔者作为律师,八年前承办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在浙江某检察院进入起诉阶段的某寺庙的三名和尚,因应用古方在淘宝购入原材料进行炮制,但的确医治好了若干肝腹水、肝癌等疑难杂症的患者,却被刑事逮捕,罪名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过笔者的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如果当时就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三名和尚应当根本就不会进入刑事案件的立案范围。本案法律意见详见附件)

  《中医药法》实施两年多来,全国法治体系踩足油门加速构建、不断激活中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中医药法》及其配套制度实施体现了放管服精神,下一阶段,全国将加快推动制度修订,尽快形成支撑《中医药法》落地的制度体系,建立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统筹协调机制,并持续开展《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

  五、《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9年10月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对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实现创新突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互鉴和民心相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一,从中国的卫生健康事业方面来说,在西医引进中国之前一直是国人的健康保护神,从神农尝百草开始,人们耳熟能详的古代名医就有扁鹊、张仲景、华佗、孙思邈、李时珍等等。悬壶济世,妙手回春,就是对名医千秋万代的赞誉,人民不会忘记他们。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华民族有强大的中医药做后盾,疫情终将过去,春天就要到来。

  附:

关于黄某某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XX市人民检察院胡检察官:

  关于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根据贵市药监局提供的立案的基础材料,本辩护人认为存在以下事实认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疑点,请予关注:

  一、黄某某根据不同的病人开具不同的中药方子,他把相关的、经常使用的中药材磨成粉末,是为了方便病人使用,虽然取了名称但并没有作为成药出售,只是作为辅助用药,还要根据不同病人的不同病症分别搭配许多其他的药材进行配伍,再根据用药的剂量与用法,确定的剂量以及中药煎服方法等等进行开方、对症下药(详见病人病历及药方)。

  所以,所谓的清肝扶正粉、清肝毒粉、抗肝硬化药粉完全不是当做成品药在销售,那么,也就不需要取得所谓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所有的中医医生都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开方、卖药的话,那中医门诊岂不是都要关门大吉了?祖传秘方、中医传承岂不成为一句空话了吗?我国从《黄帝内经》开始源远流长了几千年的中医文化岂不要前途堪忧?

  故,贵市药监局和公安局是在错误地适用法律,不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二、黄某某作为具有中医医师资格的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具有四十余年的行医经验。四十余年来,他以精湛的医术治疗、治愈了许许多多的内科重症患者,疗效甚好,口碑甚好,从未发生过一例医疗事故。

  三、黄某某是第八届市政协委员、市红十字名誉会长、中央机关老干部保健委员会佛医专家委员、英国医学院香港分院特聘中医顾问、加拿大特聘僧人,为浙江省的中医事业兢兢业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四、本案的起因皆因李先生(后查明该人叫柯某某)的举报,但实际上,该人举报的目的除了报复泄私愤(仅仅因为一盒脑白金),别无任何原因,黄亚平既没有给他开错药,也没有看错病,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而且他写了匿名的举报信后就不了了之、杳无音信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亚平不应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应免予刑事处罚。

  请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制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何彦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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