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王某与张某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王某先后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转账,为张某购买衣服、首饰、代缴保险等,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吵架后决定结束此段恋爱关系。随后,王某向张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部分支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应当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的法律角度来看,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以及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各自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最终这起因恋爱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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