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欠申请人林某本金及利息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拒不履行义务,林某因此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开展执行工作,但是吴某本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经了解,吴某经常在茄子河区的个体煤矿打工,每月收入均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本人手中,并且工作不稳定,经常更换工作地点。为尽快将案件执结,执行干警随即对其曾就职过的煤矿开展走访,同时与煤矿工伤保险相关负责人进行联络,寻找此人目前工作地。经过大量的走访与联系,终于找到了吴某现在工作的地方。吴某以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由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吴某所在煤矿负责人下发通知,要求其每月工资预留生活费后其余钱款缴至法院案款账户,直至林某案件标的扣除完毕;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同吴某本人面对面开展释法明理,告知如再出现此类拒不履行的情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因为欠款被列入失信名单,将会受到的一系列影响。最终吴某明白了拒不执行的严重性,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偿还了部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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