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鲁司〔2023〕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地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照本清单和本级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编制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等,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在本单位实施清单中及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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