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2〕1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等文件精神,部分价格管理文件已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等11件价格管理文件。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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