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下午,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以在线直播形式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参加本届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的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
本届论坛先后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本届论坛受到了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在线实时收看1.6万余人次。
主题发言环节上半场,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主持。程晓璐律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自2018年成立至今的历程以及本场议题,并回顾了刑辩十人系列公益讲座。接下来由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五位律师作主题发言。
王兆峰律师: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王兆峰律师指出,意见证据主要指证人对于待证事实的看法、观点或者推论,其不同于实物证据、被害人陈述等,证人通常与案件无切身利害关系且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基于此,意见证据的质证和采信规则不同于其他证据。
其次,王兆峰律师提出,从境外司法实践来看,普遍对专家证人意见证据持积极态度,而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持消极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第2款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限制性使用意见证据的规则。
最后,王兆峰律师分享了意见证据的审查方法。其中,对于普通证人意见证据,如在定罪时使用,应注意审查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强调一般生活经验的判断标准;如在量刑时使用,原则上应持开放积极的态度。对于专家意见,区分法律论证意见与鉴定意见,法律论证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予以采信,但有时可以在实质上对办案人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鉴定主体的适格性、合法性以及检材来源、提取、保管的合法性等问题。
赵运恒律师:司法鉴定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赵运恒律师指出,鉴定意见属于特殊的证据种类,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基本上都有司法鉴定意见。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多而杂,司法鉴定标准尚不完备。
其次,赵运恒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司法鉴定规则在实践运用中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司法鉴定启动与否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判断,辩护人和当事人没有启动权,由于熟人圈的行业特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基本沦为书面权利;二是鉴定主体的选择权问题。辩护人没有参与选择鉴定主体的权利,而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应当建立控辩双方在信息库中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的机制;三是司法鉴定采纳的问题,如果司法鉴定仅给出结论,但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过程,法院不应该采纳。赵运恒律师呼吁,应从立法层面与司法管理层面重视和解决上述问题。
毛立新律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实践运用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主要运用于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并被我国司法人员普遍认可。但从实践看,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运用存在很多误区或者偏差。
首先,毛立新律师指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立法上、法理上具有一定的依据。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一方面,《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定了印证规则。此外,毛立新律师还指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证据补强原则与我国的印证规则异曲同工,但前者仅限于一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后者则要求所有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毛立新律师阐述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内涵。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主要限制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证并非是指全案只有一个证据,定案即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之外的其他一般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事实,比如杀人动机、赃款去向等,孤证可以认定。
最后,毛立新律师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予以细化分解。一是该规则应限缩理解为仅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二是孤证不仅是指数量上仅有一个证据,还包括虽有多个证据,但信息来源同一,或者证据之间孤立存在、无法重合印证的情形;三是该规则仅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定罪量刑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孤证可以认定;四是定案是指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事实、旁枝末节,孤证可以认定;五是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包括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六是该规则的适用不能绝对化,在毒品等特殊犯罪中存在例外情形。
朱勇辉律师:交叉询问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朱勇辉律师指出,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导向,交叉询问逐渐受到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发问次序和轮次规定不全、发问范围规定笼统、发问方式界定单一以及如何反对未作规定等问题。
其次,朱勇辉律师介绍了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一是不得质疑本方证人;二是禁止诱导性主询问;三是发问要与案件事实有相关性;四是单一问题发问,简洁、清晰;五是只问经历,不问意见。
最后,朱勇辉律师分享了交叉询问规则运用的体会。一是在宏观上,设计问题要层次分明;二是在微观上,设计问题要层层递进;三是发问时避免单刀直入,要水到渠成;四是尽量拆分问题,各问题有机衔接形成信息链;五是只问具体事实,不问判断意见;六是开庭前要做好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七是主询问时尽量采取开放式的提问;八是反询问时适当采取封闭式的提问;九是用好反对;十是见好就收,及时进行必要的小结。
毛洪涛律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毛洪涛律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沿革,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无到有、从确立到不断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
其次,毛洪涛律师分享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功案例,介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四个步骤,即律师会见,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线索;制定方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交锋,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法院判决,支持辩护律师排非意见。毛洪涛律师据此总结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要点,一是精准抓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运用排非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精准质证;三是运用排非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进行精准辩护。
最后,毛洪涛律师总结了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难的现象和成因,指出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时常不被许可,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流于形式;部分审判人员没能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刚性不足、缺乏制裁,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此基础上,毛洪涛律师提出,一要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明确调取证据、证人(包含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控方仅提供《情况说明》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同时,要增强办案人员的人权保障理念,对非法取证及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侦查及审判行为进行程序制裁及实体追责。
主题发言环节下半场,由刑辩十人论坛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由杨矿生、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许兰亭五位律师作主题发言。
杨矿生律师:证据印证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杨矿生律师分析了证据印证规则的探讨价值。《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印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各种证据在审查认定判定时,都强调要求要使用证据的印证规则,证据印证规则的运用直观、有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其次,杨矿生律师介绍了证据印证规则运用的现状,指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卷宗主义导致证据印证规则无法发挥作用;二是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有效排除,损害了印证规则的前提和基础;三是过于重视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忽视无罪证据的存在;四是多数情况下运用言词证据推翻客观证据;五是存在孤证定案。杨矿生律师认为,作为辩护律师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并非所有证据都可以用来印证;二是证据印证规则要受到其他证据规则的制约和影响;三是相互印证的内容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针对以上问题,杨矿生律师进一步指出,应把握以下五个标准:一是传来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二是意见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三是保持对言词证据高度一致情形的质疑;四是对于当庭翻供或翻证的,应重视当庭辩解的合理性;五是言词证据一般不能直接推翻客观证据。
最后,杨矿生律师针对证据印证规则的运用提出七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证据印证规则;二是加强证人出庭;三是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视;四是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力度;五是加强对当庭供述的采信力度;六是进一步明确孤证不能定案;七是证据发生矛盾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钱列阳律师:金融犯罪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首先,钱列阳律师列举了金融犯罪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认定意见质证的问题。根据《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证监会有权就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等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但由于认定意见缺乏论证过程,导致无法予以质证,有违一证一质原则。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人,有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三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举证问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五种操纵行为,对于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等仍需深入探讨。
其次,钱列阳律师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是金融犯罪中的重要证据,在质证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点切入:一是依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无断章取义;二是论证过程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金融犯罪司法鉴定专业性非常强,必要时需聘请专家协助质证。
最后,钱列阳律师指出,律师进行金融犯罪辩护,需要掌握大量的金融专业词汇、熟悉金融关系的架构、了解金融人的思维模式,要善于把金融法律关系转化为刑事法律的法言法语,体现刑辩律师的软实力。
郝春莉律师:证人出庭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郝春莉律师指出,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具有探索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诉讼权利的双重价值和功能。受认知、记忆、表达、压力等方面的限制,证人反映的事实和案件客观情况之间可能存在误差,当庭接受控辩双方与法庭的质询,对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郝春莉律师指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证人出庭作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证人出庭率较低,主观原因是证人存在担心被报复的厌诉思想,法官、检察官担心证人当庭翻证,对证人出庭持有排斥态度;客观原因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保证措施等规定存在制度缺陷。实践中,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对于关键证人,在立法上规定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相同的程序性制裁后果,以结果倒逼行为,提高证人出庭率。
最后,郝春莉律师进一步提出,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交叉询问规则,建议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庭审实质化为导向,构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交叉询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宏观层面诉讼模式相关,也与微观层面上的案卷移送、证据开示、证人保护等制度密切相关,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刘卫东律师:毒品犯罪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首先,刘卫东律师指出,毒品犯罪不仅涉及实体辩护,也涉及程序辩护,整体而言,要对补侦提纲与补侦报告、法官发问的问题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予以充分重视。
其次,刘卫东律师介绍了毒品犯罪证据的特点。一是证据数量少,直接证据不充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二是言词证据容易反复,缺乏证明力;三是鉴定意见专业性强,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四是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明显的推定;五是技术侦查形成的证据,在证据规则上有特殊处理。
最后,刘卫东律师分析了毒品犯罪证据存在争议的问题。一是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否定罪的问题,在多大范围内允许毒品犯罪案件推定的适用,不是证据规则能完全解决的,这方面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二是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以犯罪引诱为由,主张相关证据不具合法性,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应用空间。三是网络贩毒案件的取证问题,由于交易信息非常隐蔽,存在一定的取证难度,会较为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何平衡侦查网络贩毒的紧要性和证据规则的正当性,给法律共同体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许兰亭律师:疑罪从无规则的实践运用
首先,许兰亭律师介绍了无罪推定原则派生的三个规则,即控方举证规则、沉默权规则与疑罪从无规则,并结合辛普森案、高云翔案、聂树斌案等予以说明。
其次,许兰亭律师介绍了疑罪从无规则的价值。一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即定罪证据不足应该宣告无罪,不应该无限期挂起来或降格处理;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明标准,不得由于舆论的炒作、被害人家属上访告状施加压力等原因,把无罪者判成有罪;三是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很多冤假错案形成都是证据问题,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规则。
最后,许兰亭律师强调疑罪从无规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疑罪从无,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都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能举出足够证据,法院也应当适用疑罪从无规则驳回起诉。
精彩的主题发言结束,论坛安排了在线互动答疑环节,王兆峰律师、赵运恒律师与杨矿生律师针对线上提问的代表性问题逐一进行解答。本届刑辩十人论坛圆满落下帷幕,与会嘉宾关于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的研讨理论结合实践,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在线观众深受启发、获益匪浅,相信刑事辩护的不断实践与探索,会推动证据规则日臻完善,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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