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综合执法网!

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眼追踪

以案释法|千年古塔 共同守护

来源:安徽长安网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1

  万寿塔,又名念母塔,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万寿行政村,相传是三国时期孙权为其母亲祝寿所建,后经考证,建于宋代。1998年,万寿塔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经千百年的风吹雨打和自然因素等影响,现整体塔身向东北倾斜。

  

  案情回顾

  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县人民检察院诉称,位于和县历阳镇万寿村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寿塔,存在塔体周围杂草丛生、杂物堆放等管理维护不到位的情形,不利于文物保护利用。

  2024年3月12日,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万寿塔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维护。

  2024年5月6日,和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书面回复,称: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编制了《和县万寿塔纠偏设计方案》,获省文物局原则同意,目前进入施工阶段,此外还采取了高清摄像头、设置防护网和警示牌、专人巡查等技防、物防、人防等相结合的措施,对万寿塔加强了保护。

  2024年5月20日,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跟进调查,实地走访查看了万寿塔的保护措施,并拍摄了照片,案涉文物周边仍存在杂物堆放、围栏破损、荒草灌木清理不到位等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情形,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虽按期回复,但仅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属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2024年7月5日,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为被告,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行对万寿塔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25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被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终结诉讼的申请》,认为该案诉讼后,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已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案涉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申请对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期间,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积极履行职责,已对周边农作物、杂物、荒草灌木、破损围栏进行清理,截至2024年7月25日,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万寿塔文物保护范围内530平方米土地平整完毕,并新设高2.5米、长200米的围栏以及5个高清摄像头实时监督;另对万寿塔的纠偏加固和维修已进入施工勘测阶段,至此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已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案涉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故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523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终结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典型意义

  文物不仅是一个国家历史的见证,更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图腾和文脉传承。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部门作为担负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负有日常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而公益诉讼的适时亮剑,使司法监督形成合力,让文物保护更加有力。

  (朱静静)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8/14/content_903881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食品安全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综合执法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综合执法网 w.zhzfzi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8726号-5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