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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致诉讼,权责如何划分?

来源:安徽长安网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8

  现如今,宠物的陪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乐趣,但带来欢乐的同时偶尔也会出现麻烦。近日,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10月的一天,原告唐某某报警称其与被告江某在籍山大道某厂房因“狗咬狗”发生纠纷,江某饲养的三条金毛犬将唐某某饲养的泰迪犬咬伤。派出所依法接警处理,双方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若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则由江某承担,若治疗费用超过3000元,则由江某承担80%,唐某某承担20%。事发后,唐某某与江某共同将泰迪犬送去南陵某宠物医院医治,产生费用3000元。后由于泰迪犬情况严重,宠物医院建议转至其他医院诊疗,唐某某又将泰迪犬转至芜湖市某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消费折后9000元。因江某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唐某某就相关损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主动支付了泰迪犬在南陵产生的治疗费用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江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唐某某饲养的泰迪犬咬伤理应赔偿。江某未能举证证明唐某某饲养的泰迪犬在经南陵宠物医院治疗后遭受了其他损害,且泰迪犬在南陵宠物医院、芜湖宠物医院的治疗具有连续性,故江某对唐某某在芜湖某宠物医院产生的支出有赔偿义务。根据双方在诉前形成的赔偿方案“治疗费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江某全部负担,若超出3000元则由江某承担80%”,扣除江某当庭支付的3000元,判决江某仍需支付唐某某6600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人离不开自家可爱温顺的宠物,但也由此产生不少由宠物失控引发的纠纷。因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按要求完成登记、强制免疫、年检、注射疫苗,携犬出户时使用绳索牵引、戴嘴套等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吠或犬只攻击他人。遇到冲突后,双方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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