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近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养成健康文明饮食习惯这一主题,对禁食范围、监管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游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将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市民不清楚种类可网上咨询
按照《条例》规定,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方便市民遵守禁食规定,《条例》要求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咨询电话或者互联网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相关政策的公众咨询。
此外,鉴于广州市中医药文化深厚,《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公职人员滥食野生动物要双追责
《条例》对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条例》还特别明确,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引导稳妥退出
《条例》实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面临着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平稳、有序推进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有关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检察机关可提公益诉讼
为确保有效监管,《条例》将重点放在完善执法监管体制上,除了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外,特别强调了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配合协作,详细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违法线索通报、违法行为溯源追查等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杜绝出现执法监管真空。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注意避免踩雷
1养殖者风险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经营者风险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罚款。
3 餐饮业风险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招牌、没收菜谱等相关宣传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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