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8时25分许,孟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同样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赵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二轮车逃逸,孟某被送往宁夏中卫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孟某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共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共计13897.74元。
由于赵某逃逸,现场又无其他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年12月19日,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孟某与赵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赵某一次性赔偿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3000元。
2018年12月28日,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赵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孟某无责。
孟某出院后伤情迟迟不见好转,2019年1月12日,经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中卫分所鉴定:孟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
因2018年12月的《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远少于实际损失,孟某于2019年6月11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并向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的辛红、张雅欣两位律师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孟某二审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两位代理人充分分析案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应予撤销的情形,并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交了上诉状。
2019年11月2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并作出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及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书。
得益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孟某在随后的诉讼中将会获得更多的赔偿。
《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少于实际损失时可否请求撤销?在这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在前和做出事故认定书在后的时间节点,是该《人民调解协议》被撤销的关键因素。孟某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无法对自己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难免因认识上的模糊而产生重大误解,进而作出错误的决定。这也是二审法院支持孟某上诉请求的原因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综合执法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综合执法网 w.zhzfzi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