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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今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北京政法网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2

  

  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据法院通报,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他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他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取走了17万元毒资。

  2021年4月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北京西站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谷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将贩毒和隐瞒、掩饰毒资分为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所涉及的罪名也是独立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

  在洗钱罪修改之前,只有在帮别人掩饰,隐瞒毒资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后,毒贩掩饰自己贩毒毒资的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了。法官表示,把“自洗钱”单独列为犯罪,这也是出于对犯罪治理的需要,否则不利于对上游贩卖毒品的犯罪进行打击。

  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1/t20220113_1626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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