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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住,别让“醉后”变“最后”丨松法·说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2

  

  黄龙

  执行局三级法官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近日,“唐山市某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虽然令人发指的伤害行为发生在喝酒后,但是酒精是引发祸患的源头吗?酒精拒绝“背锅”!醉酒不是实施违法犯罪的遮羞布,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借口!

  作为法官我们见过太多“醉后”导致或激化的暴力型刑事犯罪他们的“勇气”都带来了哪些后果?真的能逃避……罪责?今天,我们一起进入“晕眩世界”

  几杯下肚

  你也许已经在

  犯罪“快车道”上挂了五档

  故意伤害罪

  2021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松江区某处,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拳击张某某的头面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右额部头皮挫伤及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妨害公务罪

  2021年2月1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松江区某商业广场附近,无故与周某某、计某某等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计某某遂报警。民警、辅警等三人接到派出所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到场。王某不听劝阻,持物品砸向一名辅警,跳上一辆轿车车顶,跳下车后掌掴另一名辅警。后被告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

  2021年10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瞿某某酒后在松江区某商场自动扶梯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持金属管、被告人瞿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互殴,并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颈部皮肤划伤,右前臂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额顶部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面部皮肤划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瞿某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喝酒也许为琐事

  醉后却可能闯大祸

  酒后高发的犯罪远不止上述三种类型,严重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例如,行为人酒后驾车,途中遇交警设卡检查,其在酒精的作用下,驾车强闯卡口,致交警受伤、警车受损。后又快速闯红灯,致多名路人死伤。该行为人一系列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醉酒”犯罪一时爽

  醒来可不只是梦一场

  醉酒的临床医学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渐进阶段:

  阶段一

  醉酒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50mg/dl时,会出现微醉兴奋期。此时可能会出现情绪不稳、不听劝阻,过分兴奋、易怒,或出现不爱说话等状态。

  阶段二

  醉酒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150mg/dl、200mg/dl时,称为共济失调期。此时其语言能力、视力等均会下降,胃部不适、恶心呕吐,可能开始困倦。

  阶段三

  醉酒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50mg/dl、400mg/dl时,称为昏迷期。此时其会全身麻痹、瘫软狼藉,进入昏迷状态。

  病理性醉酒可能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疾病,故不在下文讨论范围内。

  

  QA&

  醉酒状态下,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喝酒”时行为人是自由的,是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后”犯罪可以获得轻判吗?

  答案是否定的。由于行为人作为正常理性人,对醉酒后会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后果应当是有预见,且自主陷入的。我国为了严厉打击醉酒犯罪行为,纠正“酗酒”陋习,并未对醉酒犯罪行为设置任何宽宥情节。

  所以,非必要不饮酒,如确需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确保自己能有清醒的头脑和自制能力。“酒后”不是犯罪后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作为自己犯罪后逃避责任的借口。切莫图一时之快,害人害己。

  作为守法公民,在面对“酒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呢?

  答案是肯定的。刑法中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该“不法侵害人”包括“酒后”意识不清的人。但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仍需注意把握好防卫的必要限度,避免造成防卫过当。同时,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但具体到个人需量力而行,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也要尽量保证自身的安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35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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