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来的太及时了,真是为我们公司雪中送炭”,上海J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实业公司)负责人在电话里激动地说道。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贯彻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精神,借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途径,依法及时为一家小微民营企业发放800余万元执行款,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执行干警
余夏敏
执行局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本文作者
董相宇
执行局法官助理
法学学士
一
刑事判决退赔财产
全力执行挽回损失
被告人徐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沈某,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博取被害人的信任,于2018年8月以虚假身份信息虚构客户竞拍房产需要垫资为由,出具虚假汇款凭证,骗取被害人沈某10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经宝山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沈某的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判决涉财产部分依法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徐某名下有分别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和静安区的两套房产,遂依法对该两套房产启动处置程序,在扣除辅拍费、过户税费等必要费用后得余款2700余万元。
二
财产分配方案起争议
对无争议部分先行放款
执行款到位后,有五位徐某的民事债权人(均经法院生效裁判)向宝山法院申报债权,请求参与分配。
2021年12月底,宝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了执行分配方案:浦东房产的抵押权人即J实业公司得款2300余万元,被害人沈某得款390余万元,其余债权人得款0元。
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被害人沈某提出异议,认为抵押权人J实业公司的优先债权应仅限于本金,而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不应优先受偿;J实业公司则对沈某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
鉴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J实业公司的抵押优先权是否应包含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宝山法院依法先行将本金1400余万元及时发还给J实业公司。同时,执行干警积极与沈某沟通,向其阐明执行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告知沈某J实业公司的登记抵押权范围及于利息、违约金,均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当然,沈某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沈某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宝山法院提起了执行分配异议之诉讼。
而此时,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正常的生活工作按下了暂停键,沈某提起的执行分配异议之诉难以推进,该执行案的剩余案款也暂未发放。
三
借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疫情期间先行发款纾难解困
2022年3月起,上海受疫情持续影响,全市不少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宝山法院干警也响应市高院、区委的号召投入一线抗击疫情。
5月16日,正在社区做志愿者的执行干警余夏敏接到J实业公司负责人的来电,其表示公司受到此轮疫情的冲击已停工停产70多天,因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正常的经营难以为续,为使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就业,公司已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并将保函提交至宝山法院,申请法院尽快发放剩余执行款800余万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继续执行责任险”是一种申请人提供的、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由于有保险公司担保,因此即使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核保单保函后,亦可依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相应损失,从而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获悉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合议庭采取在线评议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讨论,认为原执行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当前疫情已得到基本控制,企业复工复产在即,该笔执行款直接关系到这家小企业能否顺利复工复产和45名员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继续发放剩余的执行款800余万元,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由于有“继续执行责任险”作为担保,即使后续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结论对分配方案有变更,亦不会使沈某合法权利受到贬损。
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通过视频的方式和J实业公司代理人核实相关信息,在确认无误后联系院里的值守干警,协助办理执行款的发放手续。
最终经过各方的努力,J实业公司顺利收到钱款,该企业负责人对宝山法院高效、便民的执行方式表示感谢。
四
有关刑事涉财产
执行分配顺序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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