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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疫情为镜,律师有哪些“本领恐慌”?

来源:作者:时间:2020-03-17

  疫情是一场大考。在这场大考面前,广大律师全方位法律服务,多角度法治思考,宽领域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功能和聪明才智,充分向全社会说明这是一支过得硬的律师队伍。正是: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当然,我们律师们也暴露出一定程度的法律服务的不足、业务研究的短板、专业领域的弱项。正可谓,疫情乃一面镜子,如唐太宗李世民所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面对如此严峻的疫情所引发的法律服务需求,考验,律师队伍怎样才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不怕打硬仗、善打遭遇战、敢打阻击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细节性打磨、高强度锤炼、大幅度提升。趁此尚未大规模、全方位、夜继日上班之时,以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心思,细细思量,深深思考,切磋琢磨,以求精进。

可以说,本次大考给律师们提了一个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问题、新问题、有难度的新问题。总体而言,我们对医疗、医药、医院、医保、医政、医改、医学知之不多,更谈不上熟知。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的全面性、系统性、阶段性、及时性均不是那么充分。于是大敌当前、关键时刻,就显得略有些仓促应战、捉襟见肘,有临时抱佛脚之感,工具箱里面拿不出雪藏的足以一针见血、一剑封喉的工具。

  日常服务活动中,我们的医疗法律专业律师较多侧重于解决医患矛盾,特别是参与医院与患者纠纷的诉讼。对于医疗卫生系统相关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医药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全过程监管方面的现有规范以及最新立法,基于疫情期间我对各大律协及各大律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浏览,好像大家关注较少、参与不多。

  例如这次颇引人注目的同情用药制度,少有律师作过深入研究、比较分析、法律论证。2020年2月5日,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宣布启动对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状病毒患者的临床研究;2月6日,瑞德西韦在武汉金银滩医院开启临床试验,第一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症患者开始接受用药。此次临床试验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的特殊情况下进行,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得到批准上市的药物,属于同情用药制度的范畴。

  其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即发布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的《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3条对同情用药制度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然,这部法律并未对同情用药制度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及责任承担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应该说,这一法律制度对特殊状态下治病救人,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律师群体对此应该有更多些的探讨与更深入的研究。

与此相关,还有一个更为专业的要点,就是医药医疗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在其网站上公布如下信息: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已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专家指出: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在这里提到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是专利领域针对简化专利申请流程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中国已经于1994年1月1日加入。律师们应该把握这一条约的精髓,给政府以及相关机构提出法律建议,使其及时、充分、精准地运用这一机制,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特殊性的贡献。对此,可以建议政府应当充分利用PCT机制,统筹协调科研机构或相关医药企业,与国外专利权申请人充分沟通、密切合作,从人类健康安全出发,在非常时期协同研发、共同受权,在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同时,进入全球主要国家,为全球人民的健康作出应有努力。

  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依法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章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实践中来看,这一条款很少启动。而在目前疫情形势严峻状态下,我们完全可以及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用好、用足这一法定制度。

  可见,疫情当前,知识产权律师尤其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更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正是冲锋陷阵的难逢之际。而事实上,我们这方面的权威性人才,感觉还是不那么众多,或者说作用发挥的空间还有很大。

第三个方面可以说说看似律师们日常都在从事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说,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次政府面对的不是日常的、常规的事项,而是以突发、应急、公共、卫生为主题词的事件。在此危局下,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面,能做什么,又怎么做,怎样做得更好?

  与以往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按部就班、研究论证不同,这次疫情对政府本身就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考试、考验,这个时候不可能是政府提前通知、布下主题,律师充分准备、开会论证,然后双方交流互动、形成决策。而更多的应该是政府急招前来,当然最好应该是律师主动请战,一起研究应该如何应对。于此关键时刻,政府肩负法定职责,必须作为,理应担当,同时政府决策时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律师;而对律师而言,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因为政府所为必须依法,越是危急时刻越必须依法,而律师本身就是法律专业人士,此时上阵既义不容辞,亦当仁不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就明确: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其第四十八条则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除了上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当然也是疫情防治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第五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因此,我们律师们应该有相当高的敏感性和对法律规定的熟悉度,应急性地、针对性地将法律服务送上政府之门去,服务政府刻不容缓!

  例如,疫情信息公布。正因为这是一种传染力极强的疫情,从公共安全角度,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发,疫情信息公布尤为关键甚至最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并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如果复盘一下春节前后湖北及武汉疫情信息发布情况,基于律师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倘若政府安排有律师的及时并强力参与的话,其效果肯定会与此前大大有所不同。

  再如,与此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工作制度。这次疫情处置过程中,各地频繁举行新闻发布会,应该说总体效果良好。不过在湖北省以及武汉市政府早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几位主要领导出现的令公众大跌眼镜的乌龙事件引发更多评价。应该说,各地政府召开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是少不了律师的全方位且深入性参与的,政府的法治思维应该包括用早、用足、用好律师的内容。

  律师参与其中,可以对发布的内容从合法性角度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依据,避免引发媒体与公众对发布内容从法律角度的置疑。而对所发布事实的客观的真实性与阶段的完整性,从规范的角度字斟句酌,避免歧义,以实现文字表达与新闻发布的准确性。其实许多国家的做法都可以借鉴,其政府新闻发言人大多都是法律科班出身,甚至本就当过执业律师。律师参与新闻发布工作倒不是说要增加雄辩甚至诡辩因素,而是说要本着对法律的专业理解和事实的客观态度,回应关切,回复疑问,增加公信,增强权威。

  还有就是,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征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就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因此,什么情况下征用、谁来征用、如何征用、征了如何用、用后如何补等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律师都可以提供咨询意见。

  另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地方立法。而此次疫情下的地方立法,又与往不同的是带有应急的性质。为了迅速控制疫情,何时立,谁来立,立什么,怎么立,尤其是其中如何强化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既有政治性,又是技术活。

  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例,其中就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律师们应该从宪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刑法等多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做出论证,甚至针锋相对,抓住一点不及其余,避免最后出台的法规的剑走偏锋,过度、过分、过火,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依法保护公民权益,为这些规定的顺利出台特别是良好效果起到兼听则明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最后还可以再补充一条。医学专家再三强调,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并没有特效药。在此信息下,我们作为律师应该非常敏感地将自己的思考延伸至医药科技研发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去。例如前述所谈到的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律师完全可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从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角度推进新药研发、药品生产与临床应用。

  回头想起来,天津滨海新区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处理时,我们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硝烟散去,律师该上场了》。文章写道:8月14日18时召开的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宣布目前事故现场明火基本扑灭。大火被扑灭,硝烟亦将散去,善后处置工作刻不容缓,各类法律事项纷至沓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这支法律服务队伍应该在这一主战场上发挥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作用,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全覆盖地参与其中,推进救灾救助及善后过程中强调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特别是将善后处置各项工作纳入良性的法治轨道,并以此向社会公众及世界人民传递、传播法治的正能量。

  在文章中,我们分析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方方面面,例如,为政府的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事故调查,新闻发布,责任追究,表彰抚恤,赔偿救助,谣言查处,隐患核查;再如,为受损居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服务:遇难人员赔偿救助,受损居民人身赔偿,受损居民财产赔偿,受损员工工伤赔偿;又如,为事故责任主体提供承担责任方面的法律服务:调查取证,辩护代理,员工处置,保险处理;另如,为保险公司、侵权人的客户就相关赔偿事项提供法律协助。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法治宣传,发挥独特作用。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事实真相,也应理性地看待这次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本身及其善后处置工作,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追求公正。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可小觑。律师以独立、专业的职业身份,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刑事处罚、安全评估、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减少公众误读、误判,形成更多的共识,求得各方最大的公约数,为事故善后处置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舆论氛围。

  文章最后说:律师参与类似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置工作,不是为了钱,不是为了名,不是找麻烦,不是来添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体现律师的奉献与作为,是法律工作者,是矛盾化解人,是沟通润滑剂。通过律师及各方的不懈努力,将事故责任处置工作从一开始并至终在法律思维与法治方式下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说到这里,或许有律师会说,我是想参与呀,可是政府也没找我!的确,这里主要是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中的花瓶摆设、聘而不用的形式主义问题。当然,从我们自身角度想,如果政府急招,我们是不是足以应对?再进一步说的是,有没有由于我们自身的因素使得政府在第一时间想不到我们呢?而如果我们底气足足、信心满满,则能不能更主动为之呢?不是政府请,而是我们送;不是政府通知前来,而是我们主动建议。如孔子所言躬自厚;亦如曾国藩所说躬身入局,挺膺负责。  

说完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再讲讲国际公法服务事宜。

  说起中国涉外律师,其更多从事的是有关跨境投资、融资并购、国际贸易、海商海事以及与此相关的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当然这也正常,从业务收入角度而言,这是一片蓝海。但是,从本次疫情应对来看,我们也应该甚至更应该培养一只精通国际公法的专业律师队伍,甚至是专业律师国家队。

  记得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时,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当时有行业组织准备发表一个声明支持中国政府立场,但是几乎找不到精通海洋法的执业律师,最后也只能向大学教授们请教。

  本次疫情发生后出现的几个重大的国际性卫生事件,更需要我们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深入研究,提供服务,提出建议。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21:00(北京时间1月31日04:00),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召开了紧急委员会会议,宣布将此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一时间各种反应甚至是负面情绪迭起,国人纷纷关心甚至担心,这给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具体到投资、贸易、旅游、就学等等产生何种不利影响、带来什么法律问题,并怎样解读、如何应对?

  再如钻石公主号邮轮事件。这艘位列全球十五大最豪华邮轮之一的邮轮,搭载有2666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乘客(其中近一半为日本公民,美国公民数量排名第二,达到428人)及1045名船员,总人数达到3711人,涉及到5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船上共有312名中国人,其中261人来自香港、25人来自台湾、21人来自中国大陆)。错综复杂的是,邮轮母港是在横滨,船籍是百慕大(英国海外领地),船长是英国人,隶属于美国嘉年华集团。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角度,哪个国家拥有对邮轮的管辖权?在疫情之下,针对船上乘客健康权与生命权,到底谁有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除了考虑海洋法,是不是还涉及国际卫生法、国际人道法、国际海运法、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相关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规则等法律适用问题?日本内阁于1月28日通过政令,根据日本检疫法、传染病法,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检疫传染病和指定传染病,政令从2月7日起施行,于是日本作出海上隔离的决定。对此,法律上怎么看,对地区乃至全球疫情防控走向影响如何等等,都值得我们研判、解读、建议。

  如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越来越为人们接受,越来越深入人心。从这一角度而言,战胜疫情关乎世界人民安危。也正因为如此,在疫情防控中的国际公法思维更加重要、愈发紧迫。

  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全球合作作出重要讲话。1月28日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时,总书记强调:中方愿同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好地区和全球的公共卫生安全。

  2月20日在给美国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的回信中,总书记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协调、共同抗击疫情。

  在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总书记讲话要求扩大国际和地区合作,指出: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要继续同世卫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同有关国家分享防疫经验,加强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向其他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26日再次召开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会议指出: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是发挥我国负责任大国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要继续同世界卫生组织紧密合作,同相关国家密切沟通,分享防疫经验,协调防控措施,加强对外宣介和公共外交,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公共卫生安全。

  而在另外一个场合,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2月5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提出: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其实,早在去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总书记即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而11月5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亦有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表述。

  而这次,总书记特别强调了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这里的国际法治、国际法应该就是指国际公法,或者说包含国际公法。可见,要求非常明确,意味格外深长,意义不同寻常。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布了篇幅长达78页的孙杨案仲裁裁决全文。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在从法律的角度来推演、来复盘、来总结这一惨痛个案的经验教训。《中国新闻周刊》有篇文章这样分析:本案的法律争议,并不是孙杨本人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也不是孙杨辩护团队在反复纠缠、力图质疑的检查员资格问题,而是《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第10.1条定义的抽检样本的法律定义究竟是什么。从本案可以看出,中国体育界面临的问题就在于,是否理解国际仲裁的这些规则?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是提给中国体育界的,也是提给中国律师界的。

顺便再说说另外两个专业领域,劳动法律服务与税务法律服务。

  说到劳动法律服务,往往律师要么代表资方,要么代表劳方,彼此为对立面,处理相互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合同争议。而这次的情况又完全不同,这是因为不管疫情属不可抗力也好、情势变更也罢,是其引起的而不是劳方或资产引发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全;而且,双方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甚至要附加上政府审批或备案的程序。于是这里,在双方的关系基础上加上了政府这个第三方,并相为交织、互为作用。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提供更好的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服务便与往不同,要有效平衡劳动者、企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关系,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遵循风险共担准则。

  同时,为了解决复工复产问题以及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政府给予企业和员工诸多优惠性政策,如税收优惠,如财政补贴,如社保阶段性减免,如住房公积金延期缴纳。

  从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有的是及至企业,有的是给予员工,有的则是透过企业惠及员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去粗存精,删繁就简,切实维护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更需要懂税收、懂社保、懂财政、懂住房的劳动法律师。

  税务律师人才奇缺,这在法律服务界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这次疫情来看,捐赠行为首先就和税收联系在一起,担任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最首先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而且不光是捐赠人,也包括作为受赠方的医院,如何处理税收问题也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同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疫情防控与企业生存发展。对这些政策如何理解与把握,如何真正落地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这些政策如何细化使之更具有针对性,除了这些举措还应该有哪些更进一步的政策可以制定并出台等等,都需要我们律师来提供服务与建议。

  律师的执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始终战斗在企业法律服务的第一线,知企业之苦,悉企业之情,于是诉企业之求,为企业代言,其精准性自不必说,有助于政府出台政策的可操作性,避免大水漫灌、华而不实,而企业却没有获得感。

  所以,律师们一方面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性、精准化的税务法律服务,同时也要向政府提出推出税收政策、完善税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正是税务律师大显身手的时候。而事实上税务领域的弄潮儿是会计师,特别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最盈利的部门之一便是税务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团队。我们律师行业要有紧迫感,知行合一,重在行动。 

综上分析,由此看来,我们律师们都应该增强杀敌本领,提高作战能力。就像从军事上,传统意义上的陆海空的界限趋于模糊,海军陆战队、空降兵、混成旅大行其道。同样,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提高集成作战能力。

  当然对上面提到的医药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税收税务、国际公法等专业,于我个人而言,对其也是一知半解,但总的感觉,对我们整个行业来说似应属于短项。当然,任何事物的危机时态都是危中见机,目前此种状态对青年律师或许正是独辟蹊径、异军突起的切入点。接下来律师行业的业务领域、专业板块、领军人物,虽不能说有特别大的重塑,但至少会诞生新领域、新版块、新领军。

  智合日前的一个调研问卷中,预测疫情过后,您觉得什么业务领域将迎来新机遇?其中医疗大健康、劳动就业等排名靠前:有53%左右的律师认为医疗大健康领域将在疫情过后迎来新的机遇。此外,也有25%以上的律师认为劳动就业、房地产以及资本市场领域将迎来新的风口。

  应当说,本文所说这些业务领域,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而言,的确不可或缺。但问题在于,从纯市场化或者业务收入角度分析,其大部分并不见得是足以盈利从而被看好的香饽饽,很可能叫好不叫座。

  虽然这些业务不必然会很火、会很爆,但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讲,却应该去点、去引;从律师事务所角度而言,要留有此奇兵,关键时刻与其他团队并肩作战、协同出击;从国家层面,则应该立足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培养一支关键时刻能拉得出、打得胜的专业队伍。

  从队伍建设角度,我们应该鼓励并推进非法律专业尤其是医学、工科、财会、管理背景的专业人士学习法律、参加法考、成为律师;从律师资质管理的角度,将紧缺法律专业的非律师人才依规直接授予律师资格;而从长计议,大学的法学院特别是律师学院,应该开设复合型、综合性的学科,按照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培养紧缺型人才,有针对性地增加后备人才供给。

  以上说的是打仗的本领或者说是从内容角度的理解,其实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提升的短处,就是在打仗的手段或者说载体上。在这场疫情面前,如果说医务人员是战斗在火线、是肉搏战、阵地战,那么而法律工作者可以被理解为是这场整体战的远程、战略、协同部队,一定程度上打的是电子战、网络战。

  而事实上,这次疫情如一面镜子照出了律师行业的信息网络工程的大大不足。相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律师行业固然有工作方式上相对的团队作战、单兵作战的特点,但总体上对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够、集成能力不强、财务投入力度不大。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大力统筹支持,行业协会应该全力牵头组织,律师事务所应该极力建设落地,大力推进律师行业与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工程建设,优化律师网络服务系统,提升律师远程办公能力。正可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早在延安时期,毛主席就高瞻远瞩地指出:我们队伍里边有一种恐慌,不是经济恐慌,也不是政治恐慌,而是本领恐慌。2013年3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上,再次提出了本领恐慌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学习本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第一位本领,同时要善于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以行求知。

  对干部的要求如此,对律师的要求亦应如此。白居易有言: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这是人才观,也可以理解为成才观。我们应该多多修炼、打磨,依靠成年累月的积蓄,提高我们的见识,增强我们的本领。当我们自身能力账户余额不足时,就需要及时与精准地充值。

  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时代是大考场,社会是出题人,作为赶考者,我们力争好成绩。让我们努力学习、努力进步、努力工作、努力奉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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