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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案例入选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长安网作者:佚名时间:2024-08-06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传递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强烈信号,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其中,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入选。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发布该批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暴“按键伤企”犯罪的态度与坚定决心,向社会持续释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纵深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揭露利用网络暴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引导广大网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上网用网,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了李某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其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迫使商家给付财物,准确认定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阐明认定犯罪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足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实实在在挽回了企业损失。

  宽严相济,依法分别处理。鉴于涉案人员刘某乙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反向审视,积极履职推进源头治理。因辖区电商零食企业较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零食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与治理。

  分析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企业的需求,根据辖区企业反映的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问题,通过从涉案企业和有关部门调取的数据,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消费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谋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要注重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造数字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和诉源治理工作,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7/29/content_90289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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