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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557只癞蛤蟆 4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安徽长安网作者:佚名时间:2024-08-06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不可随意食用、猎捕、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件,4名被告人获刑。

  2024年1月30日至31日,许某、张某等4人以食用为目的,至宁国市区、宣州区水东镇等地的池塘,使用照明头灯、抄网、手电筒等工具猎捕蟾蜍,共计猎捕蟾蜍557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汽车、房屋等进行依法搜查,并扣押存放的蟾蜍共计497只。目前,扣押的蟾蜍均已放生。

  经司法鉴定,本案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扣押的蟾蜍价值为49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4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许某4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称,“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黄鼠狼、松鼠、蟾蜍、斑鸠、秧鸡、雉鸡(野鸡)、野兔、壁虎、麻雀等。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7/31/content_9030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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