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临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多名老年人的手机卡疑似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而这些手机卡的开办地点均来自同一家营业网点。这一线索立刻引起民警的高度警觉。
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工作。经查,2023年9月至今,该营业网点负责人杨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以赠送新老客户福利免费领取食用油、水壶等礼品为由,吸引老年人到营业点,套取老年人身份信息及人像照片,用来实名注册手机卡,转售给犯罪分子。
目前,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极有可能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遇到需要使用身份信息的情况,需格外谨慎,谨防身份信息泄露,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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