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培树干警工匠精神、精品意识,激励干警自觉做好精品案件、典型案件的挖掘、打造工作,促进司法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松江法院开展2021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共选取民事、商事、刑事、执行四大条线各五个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次获评的是哪些案例吧!本期将推出民事、商事共十个典型案例。
原告郭某、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要旨
优先承租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原租赁物的权利。民法典施行后,优先承租权成为房屋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优先承租权从性质上宜界定为形成权,在承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续租的情况下,其和出租人之间即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结合承租同地段房屋租金的差价,寻找同类房屋造成的居住、经营成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等因素,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申请人龚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要旨
未成年人父亲去世后,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主观故意,实为因家庭矛盾而客观不能。虽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以其实际进行抚养、照顾为由主张剥夺未成年人母亲的监护权,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查明监护人是否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是否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被监护人陷于危困状态或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从法律规定、家庭和谐、被监护人现状及真实意愿等情形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公正、和谐、文明、法治的宗旨,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法定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原告张某、刘某、谭某、谭某某与被告某保洁有限公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撰写人
案例要旨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甚或死亡,不能简单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损害而认定接受劳务方的赔偿责任主体的地位,在考查“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要件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认定标准,结合契约基础、时间空间、目的和利益归属、是否存在劳务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潘某、邹某与被告邹某、第三人上海市某住房保障中心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要旨
本案系一起涉经济适用房的共有物分割典型案件,其交织着经济适用房的同住人是否享有产权及离婚时夫妻一方申请所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系争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70%份额)虽然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但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配偶在房屋的取得上亦有贡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款出资、使用现状等情况酌定房屋折价款金额。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被登记的同住人对经济适用房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享有产权份额,其无权要求获得房屋折价款。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李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撰写人
案例要旨
借名买房涉及到借名人、出名人、第三人等多种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甚至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执行权利等执行程序相糅合,应谨慎认定借名买房的行为性质。基于物权变动规则,应肯定出名人对不动产的物权人地位,其再次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不予支持借名人直接诉讼要求确认物权的主张。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符合过户登记至借名人名下的政策时,赋予借名人请求出名人过户登记的请求权,以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或不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基于第三人有权取得或房屋无法过户的事实状态,赋予借名人要求解除与出名人的借名买房协议并由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实现对借名人权利的救济。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审判长
主审法官
案例撰写人
案例要旨
本案系争《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了与“对赌协议”相似的利润承诺和业绩补偿的“对赌条款”。在大公司的控制下,目标公司发生主营业务更迭、资产减资和损失计提加重等状况,企业亏损严重,从而触发对赌机制,目标公司原股东面临远超其股权转让款的巨额业绩补偿。若法院支持完全依约实际履行,无疑会让司法成为大公司霸凌弱小的工具。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对赌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法院肯定系争“对赌条款”的效力,从“对赌条款”的实际履行入手,参照适用违约金条款,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高额业绩补偿进行酌减,以调整双方的责任承担。本案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创新性,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保障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维护了实质正义。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第三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撰写人
案例要旨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本案例认为,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现实需要,尽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处分应区别对待。对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夫妻财产分割时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股权中的人身性利益,如知情权、参与管理权、优先认购权等由登记股东一人享有,股权转让也由登记一方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如未被登记为股东的另一方对该股权的收益受到不法侵害,其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制度得到救济。
原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要旨
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九民纪要、民法典作出了新的规定,其请求权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合同僵局如何认定、违约金如何承担等后续司法裁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困境。另外,现代商事交易呈现多元化趋势,而与之相适应的,商事合同的新颖性、复杂性不可避免,复合型合同形态呈现增长之势,如何认定该类合同中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也成为了审判难点。本案重点分析了在复合型合同背景下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具体情形,以及违约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同时明确,违约方解除合同诉请被支持后,仍不能避免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王某1、王某2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撰写人
案例要旨
在一人公司一对一的形态变更情形下,对于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转让前后的股东如不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要完成该举证责任,一般需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并要审查其结论的正确性和基础依据的真实性。一对多的形态变更情形,如唯一股东变更为夫妻持股或关联公司持股,不宜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秉持渗透性思维,按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则确定股东责任。
原告某客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电池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主审法官
案例要旨
本案涉及新能源电池买卖,争议在于买受人能否以电池电量存在衰减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判决详细论述为何对新技术领域的瑕疵履行应持适当宽容的态度,阐述司法如何发挥指引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法院认为,裁判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应符合商业逻辑及技术规律,新能源技术是国家战略中重要部分,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应予以鼓励及支持;本案所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续航及衰减问题,属于技术壁垒导致的瑕疵履行,不应支持法定解除权,否则易造成权利滥用,且可能阻滞技术进步,妨害商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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